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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重复收费被吉庆家园一业主告倒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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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付晶 陈光 记者 殷骏)支付购房款后,又被要求交纳煤气管道费等费用。一业主为此状告开发商重复收费。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此费用。

  2002年3月,王女士和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本市吉庆家园逢春苑一套房产。该房产面积为132平方米,总价35万余元。

  可在当年5月,王女士入住新房时,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又向她收取煤气管道费、户内可视对讲费及集体式单元电子门等3项费用,共计5597.4元。虽然交了这笔费用,但王女士总觉得不对劲。她认为,煤气管道费等理应包含在房款总价中,开发商再次收取的这笔费用,属于重复收费。

  她了解到,2001年7月1日,本市实施《南京市商品房作价办法》,即“一价清”政策。该政策规定,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及煤气建设费等代收费用,一律纳入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同时还规定,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价加费收取任何费用。不过,“一价清”允许存在一个过渡期限。

  今年1月,王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雨花台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退还这笔费用。此案先后经过区市两级法院审理,不久前,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该开发公司将收取的5597.4元,退还给王女士。

  据查,在王女士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契约中,除35万元的房款外,并没约定还需交纳其他费用。虽然“一价清”政策允许存在过渡期限,但市中级法院认为,除购房款外,对其他需要收费的项目,同样要在合同中约定。由于开发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和王女士在另行收取煤气管道费等上有过约定,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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