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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私卖公司奶粉分赃4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9:02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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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朱晓露)一乳业公司销售主管伙同仓储主管私自将公司库存的奶粉出售,并瓜分了货款。东窗事发后,两人主动向公司承认了罪行,并退还了赃款。前不久,他俩因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缓刑。

  今年50岁的张玲(化名)是某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主管,平时和公司仓储主管陈浩(化名)关系很好。2000年年初,张玲所在的乳业公司从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公司进
了2160箱“松鹤”牌甜奶粉,价值49万余元。

  张玲和陈浩发现,公司进了这批奶粉后,一直堆放在仓库里,而没有出售的打算。2000年6月,两人一时财迷心窍,商量后,将库存奶粉售出,并瓜分了所得货款44万余元。

  2000年10月,公司在点货时,发现奶粉短少。10月24日,张玲主动向公司递交了书面检查,承认了她与陈浩私自出售奶粉的事实,向公司退还了卖奶粉所得的44万余元货款,并按照当时奶粉的市场价,自筹5万多元补足应售价款。

  今年2月,玄武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张玲和陈浩提起公诉。张玲和陈浩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玲和陈浩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出售公司货物,并将货款占为己有,两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他俩主动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张玲和陈浩在案发前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张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没收财产6万元;陈浩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没收财产5万元。

  南京普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龙才律师解释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徐龙才说,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构成相似,区分只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一律以贪污罪定罪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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