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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东航晚点第一人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03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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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吕映辉 案件回放:

  2003年9月27日12点50分,沈长征和家人乘东航云南公司MU4682号航班,由沈阳赴昆明旅游。

  对于航班整整延误了8个小时才到达目的地,乘客沈长征在回沈后,一纸诉状将东航云
南公司告上法庭了。其间东航曾多次欲与沈和解,但均未果。

  时间:昨天上午8点多钟地点:东陵区人民法院

  事件:中国状告东航晚点第一人败诉

  首次报道题目:《东航两次求和未能劝降“倔”乘客》

  今报讯倍受人们关注的沈阳佐臣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沈长征状告东方航空公司云南公司违约、侵权案,一审昨天在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0分钟宣判原告败诉

  昨天上午8点多钟,东陵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诉讼案用了10分钟就作出一审裁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此延误的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是空中管理中心对进出昆明的运输机进行流量控制,是一种特殊需要。这种状态是被告不能克服的。

  关于原告提出飞机延误造成在当日昆明支出住宿费用200元,要求被告承担及1元钱精神损失费和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的请求,法庭在判决中指出,因原告提供的发票无时间和客户名称,无法证实原告的该项损失。1元钱人民币精神损失费和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上诉态度依旧坚决

  对这样的一种判决结果,原告沈长征表示“早在自己的预料之中”。

  沈说:“这个判决不公平。”并将矛头直指法院。“此案件的审理,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7、38、39、40条规定,开庭前,法院应组织原告、被告双方交换证据,但我没有收到被告的证据,使我在庭审中,面对对方出具的证据毫无准备。这不但不平等,更有其他问题。”

  “按照让位空管问题这一不可抗力的说法,除了真正的天气等原因外,机械故障也将成为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了。”

  “常人等待8个小时,能说精神不受到焦虑、紧张的影响吗?1元钱的精神损失赔偿怎么没有依据?200元的住宿费,半夜到达目的地和目前餐饮业开发票不写时间和客户名称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怎么没有事实依据呢?”

  沈长征最后表示,自己一定会将这场官司打到底,明天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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