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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上公堂 法院利用优势证据还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31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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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广网宁波10月13日消息(记者焦健曹美丽通讯员蒋晓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人身伤害案时,在证据相互冲突的情况下,运用“优势证据”的原则,对此案作出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承担因此造成的各项费用的70%,即33608.21元。

  据了解,该案的原告袁老太今年83岁,2004年1月3日中午11时许,在饭后路过其子家门口时,看到其子为建卫生间与姜某发生争执,而且姜某还用铁棍在撬其子家的卫生间。袁
老太即走过去阻止。而姜某为把袁老太的手推开,在转身推开过程中将其撞到,后经鉴定造成八级伤残。故袁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承担各项费用57468.63元。

  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刘某在场,因此,刘某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是,原告和被告提供的刘某的证言有较大出入,原告提供的证言笔录证明的是原告是被被告所撞倒的,而被告所提供的刘某的证言笔录则证明其对原告是怎么摔倒的并不知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是派出所于事发后第三天依法调取,而被告所提供的证言笔录则是在原告起诉后,由被告的代理人调取。因此,无论从所做笔录的部门及所做笔录的时间上看,派出所的笔录更能反映出事发时的真实性,据此,原告提交的该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明力,故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倒地是被告撞伤。同时,原告已届八旬高龄,应当预见到去事发现场的危险性,而她却未能够尽到足够的义务,因此自己应当承担损失的30%,故作出了前述的判决。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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