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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加班费一分也不该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0:33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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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表示: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本报讯部分单位对在节假日期间加班的临时工,不支付或只给很少的加班费,企业这样做对不对?临时工到底该怎么算工资?连日来,本报陆续接到不少读者的类似反映和询问。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无论谁在节假日加班,企业都应当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吴强(化名)在石家庄一家大型企业下属的“三产”当临时工,今年国庆期间,他分别于10月2日、3日、5日、6日、7日到单位加班。单位规定他们这些临时工,如果黄金周前三天加班,企业将工作量翻倍计算,后四天则没有任何说法。吴强告诉记者,往年“五一”、“十一”、春节期间,由于工作需要,临时工都要加班,却从来没有享受过《劳动法》规定的待遇,是不是临时工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单位都存在类似的问题,甚至有些临时工节假日加班后,没有任何加班费。而一些单位对于临时工的问题也不以为然,一家企业劳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回答记者“临时工国庆加班是否有加班费”的问题时,表示企业现在讲究经济效益,该企业临时工加班费怎么算,由所在部门来决定。别说临时工了,全民工有时加班还没加班费呢。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也就是说,除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外,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应给予相应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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