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警察“因情杀人” 元凶揭开事实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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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1:33 燕赵晚报 | ||||||||
2002年7月,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副处级干警李久明因情妇赵红的姐姐、姐夫在家中被蒙面人刺成重伤,而被锁定为作案凶手。 2003年11月,李久明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今年8月11日,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
也就在此时,羁押在温州的一名死刑犯供认:其曾于2002年7月12日凌晨(即赵红姐姐、姐夫被害时间)在冀东监狱家属院入室抢劫并杀人。 案情一波三折,到底谁是真凶? 奸情招案 副处级警察“行凶杀人” 冀东监狱位于唐山市南40公里处的南堡开发区,是我省规格最高的监狱,行政级别为副厅级。 两年前的一个夏天,发生在冀东监狱家属楼的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打乱了这里原有的平静。而破案后凶手的身份及与被害人不同寻常的关系,更使此案成为当地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2002年7月11日夜,家住冀东监狱家属区6号楼3楼某室的监狱干警郭某一家三口都已熟睡。12日凌晨2时许,郭某的妻子赵丽被蚊子搅醒后,发现厨房阳台的纱窗开着,就去关窗。这时,她突然看见一个身穿迷彩服的蒙面歹徒站在阳台里面,赵丽刚一喊叫,就被歹徒扼住了脖子,歹徒用凶器在她的胳膊、胸前一阵乱刺。武警出身的郭某闻声跑到阳台上,与凶犯厮打起来。但是,郭某手臂、腰等多处被刺成重伤,颅骨、左眼眶、肩、鼻等多处被打成骨折。 突如其来的灾难就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发生了。行凶后,歹徒从北阳台跳下仓皇逃走。 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接到报案,立即着手调查。4天后,李久明被警方锁定为疑凶,受到刑事拘留。在李久明居所,办案民警还搜出钢珠枪一把。 李久明,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副处级干警;被害人赵丽和郭某是李久明情妇赵红的姐姐和姐夫。 身为一名副处级干警,李久明因奸情连伤二人,且受害人郭某与其同是在冀东监狱工作的干警,此事一出,顿时成为当地的爆炸性新闻。 证据不足 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2002年7月16日,李久明被刑事拘留。办案警方的证据是:被害人赵丽、郭某证实“被一穿迷彩服、蒙面及走路、身材像李久明的男子刺伤”;作案现场提取的皮凉鞋外底及内底反映出来的步法特征、磨损特征与李久明皮鞋所反映出来的上述特征一致。 2002年7月21日至24日,在办案人员的审讯下,李久明“供认”了杀人事实。 2002年8月26日,李久明被正式逮捕。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李久明于1998年11月与赵红相识,后两人保持通奸关系。因赵红要求李久明离婚与其结婚,李久明不同意,双方产生矛盾。为泄私愤,2002年7月12日2时许,李久明用绳子攀爬阳台窗户,蒙面潜入赵红的姐姐赵丽家中。被发现后,李久明用匕首朝赵丽夫妻二人连捅数刀后逃离现场,造成赵丽、郭某重伤。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久明为恐吓报复他人竟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且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久明非法持有枪支,拒不上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 宣判后,李久明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李久明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了解,李久明从“落入法网”到被“依法审判”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证据不足,唐山市检察机关曾4次退卷,要求南堡公安分局补充侦查。于是,案子一天天拖下去,直到2003年6月24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 疑点重重 家人律师认定无罪 对于丈夫的公然背叛,李久明的妻子刘涛悲愤难当。但是,她坚信这起血案不是丈夫所为,“案发当晚,李久明在家哪也没去,他怎么会去杀人呢?”在办案民警询问她时,她也是这样回答的,但是她的证词却没有被采用。刘涛坚信自己的丈夫没有杀人,虽然他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但她依然要为丈夫讨个公道,还丈夫以清白。 刘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在案发前一年,她就已经知道丈夫和赵红有奸情,曾多次劝阻丈夫并与其发生争吵,但李久明不仅不改,还一度使二人关系公开化。其间,赵红曾多次要求李久明离婚,未果,于是赵红就采取扎刘涛自行车胎、烧其家防盗门、打恐吓电话等行为泄愤。刘涛曾到派出所报案,当时派出所负责人为李久明的影响考虑,让他们先自己解决。李久明就找在冀东监狱一支队工作的干警郭某,请其劝阻妻妹赵红,但过后没几天,惨案就发生了。 刘涛回忆说,7月11日晚8时,李久明从外面吃饭回家后一直没有出去过。12日凌晨,刘涛因失眠还在看电视,她听到在凉台上睡觉的李久明与人通电话,后来得知,当时电话是赵红打来的,说她姐姐、姐夫出事了,让李久明找车送医院抢救,李久明以为对方又在找借口纠缠就回绝了。 李久明的辩护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树亭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久明犯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缺乏站得住脚的证据。首先李久明没有作案动机。李久明与赵红的关系,对其姐姐赵丽和姐夫郭某并未造成任何损害;赵丽和郭某也并未阻碍赵红与李久明之间的这种暧昧关系,李久明没有杀害赵丽和郭某的动机。受害人郭某在《询问笔录》中也陈述:李久明与他和妻子赵丽都没有矛盾。 此外,李久明没有作案时间。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的侦查结论,案件发生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当地派出所值班日志显示:报案时间为7月12日凌晨2时10分。而李久明的妻子刘涛从通信营业厅调取的李久明的手机话费清单显示: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10分49秒时,李久明正在家中与赵红通话,即赵红告诉李久明她姐姐家出事了。 同时,李律师实地调查后发现,从被害人郭某夫妇所住的宿舍楼到李久明居住的宿舍楼,最近距离为2千多米,即使在光线好的白天,骑自行车最快也要7分钟时间。假如凶手是李久明,先不要说他跳下郭家7.2米的北阳台后会不会腿脚受伤,能不能再骑自行车或徒步一路狂奔,单是李久明一边逃跑,一边在案发同时间段与情人赵红通话,而竟然不被周围人发现,也很是不可思议。 在李久明惟一的一次有罪“供述”中,其所说的“作案”过程和细节也与办案人员的现场勘查笔录不符。“供述”中,李久明称,他在五楼楼顶系绳子从南面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行凶后开门逃走。而现场勘查笔录却明确显示:凶手是从四楼楼梯扶手系绳子,从被害人家北面厨房的阳台进入的,并且被害人多次陈述:凶手行凶后仍是从北面厨房的阳台逃走的。 李久明被指控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也是不成立的。李久明“私藏”的钢珠枪是一位老干部退休时交给李久明的,当时李久明正担任二支队政治处主任职务,负责二支队的枪支管理工作,所以说,李久明管理这支钢珠枪是合法的。李久明没有把枪交到冀东监狱政治部,冀东监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李久明纪律处分,公诉机关因此指控李久明犯罪则缺乏法律依据。 另犯招供 他才是“杀人案”真凶 2004年8月,就在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不久,此案又出现重大转折。羁押在温州的一名死刑犯供认,2002年7月12日凌晨,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区的入室抢劫杀人案是其所为。 供认案犯名叫蔡明新,系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迎好村人,现被羁押在温州公安局瓯海分局看守所。蔡明新的犯罪记录显示,此人是一个凶狠残忍,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多起罪案于一身的凶犯。 1993年8月,蔡明新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 1998年6月14日,蔡明新刑满释放后,于当年8月再次因盗窃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 2002年6月29日,蔡明新被刑满释放。 2002年7月,冀东监狱家属区连续发生多起入室盗窃案件,7月12日凌晨2时许,郭某家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 2002年8月23日,蔡明新又一次因盗窃,被滦南县公安局劳教3年。 2003年3月,蔡明新脱逃。 2003年10月18日,蔡明新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罚执行期间,因蔡明新涉嫌于2003年4月在温州市瓯海区抢劫、强奸、杀人,于2004年1月4日被温州市警方押解到温州市,关押在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 2004年5月31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明新犯有抢劫、强奸、杀人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7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蔡明新死刑,立即执行。宣判后,蔡明新没有提出上诉。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蔡明新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据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看守所负责人介绍,一审判决后,蔡明新主动向狱侦科干警供述了其在2002年7月份,窜入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抢劫伤人的事实。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制作了笔录,并向温州市公安局汇报,同时向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公安分局发出协查通报。 据温州警方及法院人员介绍,协查通报发出后,唐山市警方及检察院、法院人员及李久明的律师李树亭都到温州了解了蔡明新一案情况。 2004年9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温州调查此案。 昨日,李久明的妻子刘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激动地说:“希望离这起案件真相大白的时候不远了。”(文中的赵丽、赵红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