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沈晚报:飞机晚点 沈阳乘客状告东航违约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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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16:09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10月13日电据《沈阳晚报》报道,从沈阳飞往昆明的航班,在郑州停留了7个多小时。“东航云南公司违约,应赔偿我1110元机票费、临时宾馆住宿费,还有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10月12日,第一个站出来状告东航的沈阳消费者沈长征,接到东陵区法院的判决书,他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不服判决的沈长征表示将上诉。 去年9月27日,家住沈阳市和平区的沈长征偕同妻子、孩子乘东航云南公司MU4682次
回到沈阳后,沈长征与东航云南公司协商未果,于去年11月6日将东航云南公司告到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东航云南公司收到传票后,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12月29日,法院裁定此案送交昆明法院审理。沈长征不服上诉后,今年2月24日,沈阳中级法院裁定案件发回东陵区法院重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机票并乘坐被告航班飞机,双方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截止到2003年9月28日0时43分,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虽然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时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但此延误的责任不是被告主观过错造成的,故对原告返还机票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提出因飞机延误造成当日住宿费200元的赔偿要求,因其提供的发票无时间和客户名称,无法证实;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飞机在郑州机场延误的旅店床位费的请求,由于云南机场对运输机的流量控制,原告所乘坐的飞机起飞时间无法确定,且郑州机场为原告提供了休息和娱乐设施,故原告的这两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应向其本人和在全国性媒体上道歉及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接到判决后,沈长征表示,不日将向沈阳中法提出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