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男孩遭男经理强暴 同性性侵犯索赔全国首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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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1:02 大连晚报 | ||||||||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了近2个月,可是提起那场噩梦,16岁的少年小约(化名)依旧止不住颤抖。9月21日,中山区法院对案情进行不公开庭审后,小约就回到了老家抚顺。妈妈依旧留在大连,一边打工,一边等待最后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目前正处于会审阶段,估计本月底就会出结果。诉讼里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是9.18万元。”昨日,小约的代理人,大连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魏平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
少年打工遭遇噩梦 那是8月21日凌晨发生的事。当时,年仅16岁的小约在睡梦中被疼痛惊醒,睁眼一看,只见自己打工的酒店38岁的男经理正趴在他身上。“虽然使劲挣扎,可是他的力气太大了。”小约实在不愿意回忆那恐怖的一幕,“我的嘴被他捂住了,脖子也被狠狠地掐住,他还凶巴巴地威胁我不让我出声。”据公安部门后来的调查显示,直到10多分钟后,男经理才放手。 那一天,是抚顺男孩小约来到这家酒店当传菜员的第三天。事发后,小约完全傻了,他知道这是丢人的事。下体出血不止,更增加了他的恐惧。第二天下起了大雨,小约冒雨一口气跑到妈妈住的地方…… 侵犯者被行政拘留15天 两天后,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面显示,根据该酒店经理本人的供述、小约的证词及医院的诊断,查明8月21日凌晨,该经理在其酒楼包间内将小约强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本案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小约也就无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按流氓活动处理。行政拘留15日已经是最重的处罚了。”昨日,大连新世纪律师事务所魏平律师告诉记者,虽然法律无法为酒楼经理定罪,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包括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人格权利,酒店经理的行为就是对公民上述权利的严重侵犯。 魏平说,是一位一直关心小约经历的好心人找到他,讲述了小约的遭遇,引发了他的同情心,毅然决定为小约免费打官司的。 此事可能会影响被害人一生 魏平律师告诉记者,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9月21日的庭审是在不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在法庭上,作为代理方,他指出,被告对未成年人小约的强暴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不仅伤害了原告的身体,更对其精神产生了极大的伤害。事后,小约曾想过自杀,终日感觉抬不起头来。此事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心理创伤将极难根治,可能会影响被害人一生。 据了解,被告代理人对侵害行为本身没有异议,但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不同看法,认为被告的侵害行为没有给小约造成严重侵害,精神损害不存在。代理人还指出,事发时,小约有机会反抗和脱逃,但他没有,此情节应该减轻被告的责任。 判决结果有望月底做出 据了解,我国在1979年的老《刑法》中规定了“流氓罪”的定义,其中包括鸡奸行为。但在1997年的新《刑法》中取消了原流氓罪的法条,鸡奸不再以犯罪论处。魏平律师认为,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子的性权利亦应受同等保护。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通过现行《刑法》来处罚,就应通过民事制裁惩罚,而民事制裁的最有效途径就是经济处罚。 “近几年来,关于同性性侵犯的案件出现了不少,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很多。但是受害人走上法庭,为自己讨要赔偿的却未有所闻,这类案子在全国也很罕见。大连这起案子具有突破性意义,将对有关立法起到推动作用。”魏平律师透露说,此案有望月底做出判决。作者:首席记者 张晓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