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看护病人丢车谁之责?市民陈先生拨打“110”报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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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9:35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陈静莹)到医院看护生病住院的家人,没想到停放在医院内的小汽车却不翼而飞。该找谁索赔?还是得怨自己运气不好?这两天市民陈先生就碰上了这么一件让自己头疼的麻烦事。 本月12日早晨7点多,陈先生和往常一样开着墨绿色的“广本”来到市区某大医院看护生病住院动手术的父亲,到医院后就把车停放在院内并锁上了防盗锁。下午两点半左右,陈
陈先生认为,虽然医院没有给停车卡,也没有收取保管费,但自己毕竟是因为来护理在这里住院的父亲才会把车丢了的,而且医院也设有保安,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患者和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在车在医院被偷走了,说明管理上有漏洞,医院应该负有一定责任。但到目前为止,陈先生尚未找到医院的有关负责人,医院对这一问题有何态度现在还是个未知数。负责处理这一事件的某辖区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目前已对事件立案侦查,但类似这种情况警方并无权限界定事故责任。 究竟陈先生的想法有没有法律依据,类似情况应如何处理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曾处理过此类事件的汕头市潮之荣律师事务所林少丹律师。林律师表示,如果某医院有向陈先生作出“本停车场只提供场地停放车辆,不负保管责任”之类的明示,则说明医院与他只是形成了一种车辆停放占有场地的法律关系,并不是车辆保管关系,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医院是不需对陈先生车辆被盗承担赔偿责任的。反之,如果医院没有作出上述明示,则可推定医院与陈先生形成了一种车辆保管关系,但鉴于该保管是无偿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该医院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如果陈先生在接受医院的医疗服务期间车辆被盗,则不管该医院与他形成的是车辆停放占有场地关系还是保管关系,医院都必须对其违反了法定的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