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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存款被盗取存款机构该不该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0:45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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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10月14日电(范红爱)河南省新乡市一位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储蓄卡中的存款被他人盗取走3万多元,这位市民将其存款的储蓄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但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储蓄所有过失或过错,所以不予支持。

  今年1月24日,新乡市市民钱某在新乡市邮政局平原路储蓄所,办理了活期存折和邮政绿卡各一份,并设有。到今年3月3日,钱某在该储蓄所取款200元,当时存折上显示存款余
额是38400元。但两天后,钱某再次在该储蓄所取款时,营业员发现其存折上显示其存款余额竟然只剩56元,共有38344元被盗取。这位市民当即和这家储蓄所负责人进行交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新乡市邮政局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钱某的存款被人在焦作市、洛阳市采用在ATM机上自动取款和在POS机上取款消费两种形式,共盗取现金38344元。

  钱存在银行,好端端地竟然被他人盗取了,难道存款机构不应该负责?钱某在和储蓄所交涉无果后,便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盗取的存款损失。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市邮政局平原路储蓄所办理活期储蓄存折和邮政绿卡,双方建立了一种储蓄合同关系,属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原告的存折和绿卡是原告掌握的,是原告设定并只有本人知道,现在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义务时有过失或过错,所以要求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赔偿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

  钱某的存款被盗案当地公安机关仍在继续侦查。当地法官提醒,现在有关存款被盗取引发的存单纠纷案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存款人应当高度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储蓄卡,谨防泄露或告诉他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也要注意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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