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会诊三大诉讼法修订热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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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16:43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广州10月13日电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证人由于怕打击报复,不愿出庭作证。正在广州召开的诉讼法学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提出,应修订《刑事诉讼法》,证人无故不出庭其证言应不能作为证据。
在本次年会上,全国300多名诉讼法学专家就三大诉讼法修订中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据悉,这是自去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列入本届人大的5年立法规划后,召开的第一次诉讼法学年会。 “补丁”治标不治本 现行《刑事诉讼法》修订于1996年。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已发生很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出台了很多解释,加起来有好几百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戴玉忠认为,这种做法解决了司法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具有一定积极意义,但由此导致司法解释极度扩张,却损害了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与会的许多专家都认为,依靠司法解释进行补丁式的完善,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据悉,《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从今年开始着手进行,预计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 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不能当证据 证人证言一直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因此,黄松有建议,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有调查发现,在案件审理中,很少有知情人愿意作证。即使有证人证言,证人也基本不出庭。据悉,对证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是导致知情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重要原因。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泉举了这样一个例子:证人出庭作证了,被告入狱5年,被告扬言:“等我出来了,会找你算账的!”很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大部分人不会因为作证是法定义务而冒险。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常怡则提出,证人来出庭,耽误工作,花了路费,应该得到补偿。 被告人认罪可用简易程序 黄松有说,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简易程序,目的就是在不影响公正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诉讼效率。但从目前的统计数字来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占结案数的1/5到1/4。因此,他提出应当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除了严重犯罪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不只是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才适用简易程序。 避免超期羁押、刑讯逼供 超期羁押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痼疾,此次年会,专家呼吁,应通过诉讼制度的改革来解决这一问题。 黄松有解释说,依据我国目前的制度,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羁押乃至超期羁押。应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在通常情况下,等候审判的人在保证能够出席审判的前提下,可以保释;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对他实施羁押。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中心副主任宋英辉则提出了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办法:提审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如果嫌疑人认为自己遭到虐待,可以随时要求约见律师。 可能引入个人破产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中,也可能增加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条款,以解决困扰中国法院系统的“执行难”困局。黄松有举例说,在深圳中院前段时间审理的“周一男灭门案”中,受害人家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被告人家里很穷,这种精神损害赔偿根本无法执行,然而囿于法律规定,法院不得不作出明知很难执行的判决。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将扩大 黄松有副院长提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可能会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目前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以外,还将包括教育权、劳动权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