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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税务奖励案审结 举报人索奖无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3:0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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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人许某认为举报奖金太少而状告税务机关,要求按规定支付奖金。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泸州市中级法院对该市首起税务行政奖励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7月1日,许某举报泸州市某公司代收购房者契税款后未交税务机关。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后进行立案检查,认定许某的举报不属实。2002年7月31日,市地税稽
查局考虑到其他原因,为鼓励其积极性,仍支付许某举报奖励金500元。许某认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支付,主张由法院查证被举报的泸州市某公司应纳税额或罚款数控额,并根据该数额判令税务机关按比例支付其举报奖金。江阳区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一定比例计发奖金。许某的举报不属实,故许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给予支持。泸州市中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简兴超本报记者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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