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成了“冤大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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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4:39 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14日讯(记者徐传强)这两天周先生体验了一回大喜大悲的滋味。让他高兴的是,一个月前丢失的爱车回来了,但让他烦恼的是,这车在被发现的时候是在一起车祸现场,而且负有肇事责任,惹事的驾驶员已经逃逸,他作为车主被车祸受害人追偿。 两天前,槐荫区的周先生接到天桥交警事故科的电话,让他去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周先生赶紧来到事故科,发现出事的车辆正是一个月以前他丢失的桑塔纳轿车。仔细一了解才
周先生看到了自己丢失的车悲感交集,该车的前灯、车前盖、水箱都撞坏了。处理事故的交警告诉周先生,他的车肇事把别人的车撞了而且驾驶员逃逸,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应当负全部责任。现在,驾驶员下落不明,作为车主的周先生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周先生把自己的车被盗以及报案的情况告诉了交警,交警随后把周先生的车放了,但被撞的车主却坚持要周先生赔偿损失,交警也告诉周先生,说被撞的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对于这种情况,周先生感到很烦恼,他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该赔偿。 今天,记者采访了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的丁艾东律师,丁律师认为:这种情况周先生完全可以不赔偿。因为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