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怎能叫“见义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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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私企老板捉贼,反为贼害。家属为之悲痛,社会为之惋惜,无疑都是让人可以理解的。然而,有关部门就此认定陈士明是“见义勇为”而给予嘉奖,笔者认为就显得过于随意,有些不伦不类了。 其一,顾名思义,“见义勇为”,突出的是一个“义”字。在国人的记忆中,该词指的是在当他人逢难遭灾时,伸手相助,除恶扶弱的一种做法。陈士明捉贼无论如何也体现不
其二,嘉奖“见义勇为”,也就是想弘扬除恶扬善、扶贫济困的社会正气。陈老板勇于捉贼,其精神固然可嘉,然而,这也只能看做敢于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看做一起社会治安(刑事)案件。涉及的也只是一个很小的圈子,与“见义勇为”所产生的社会正义不可同日而语。如果陈老板的死也可以看做“见义勇为”的话,那么,是不是每一个案件中的受害人都可以看做“见义勇为”呢?因为大多数公民在自己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都会挺身而出。 据报道,陈士明在当地的口碑非常好,很热心为社会公益事业作贡献。梁湖镇副镇长方海生说:“陈士明的死对我们镇的损失实在太大了,他可是镇里所有企业主的龙头老大啊。”或许这才真正道出了为何认定陈为“见义勇为”的实情吧。一个没有社会影响的公民,在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时遇害,恐怕是不会有人把“见义勇为”的帽子戴在他头上的。有,也只是个案而已。 陈士明为护私财而殒命,让人感到可惜。其为当地所作的贡献理应受到政府和群众的尊重和追念。表达对陈士明的沉痛悼念,表彰其作的贡献,应该有各种方法和途径,但不应随意把“见义勇为”的帽子戴在他头上。这样做,未免曲解了“见义勇为”的原义,让这个本来意义明确的词变得含糊不清了。刘太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