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当然是“见义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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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10月9日晚,为了把盗窃自己工厂财产的小偷“活捉”,浙江上虞市私企老板陈士明亲自上阵捉贼,不料被对方以钝器击中后脑,不幸身亡。上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马百根告诉记者,虽然是为保护自己财产死的,但目前正在考虑认定陈士明“见义勇为”,并给予嘉奖。陈士明为自己的企业奋不顾身,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在社会上引起争议(10月13日《新闻晚报》)。
在通常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中,各地对此的定义有着各自的标准。但这种行为通常是指: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挺身而出的一种积极救助的行为。 由于在此案例中,陈士明保护的是自己的财产,同时陈士明又是这一企业的老板,因而陈士明的行为保护“私人财产”不在通常定义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范围之内。这也是人们对陈士明的行为是否符合“见义勇为”定义产生分歧之处。 无疑,如果按照旧有的对见义勇为的定义,显然陈士明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但笔者以为,从陈士明主动抓贼的动机与产生的社会效果看,陈的行为也应属于“见义勇为”之列。 事实上,对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换位思考一下:如果陈士明不是老板,而是其中的几位工人之一,那么情况又会怎样呢?毫无疑问陈的行为理所应当地属于“见义勇为”。事情就是这么简单,工人为了维护自己单位的利益而牺牲,算是“见义勇为”,何以老板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殉难不算是见义勇为?这显然是有些说不通的。 正是基于此,笔者以为,通常意义上对于见义勇为的定义已经显得有些落伍,与整个社会倡导的“见义勇为”精神不相吻合。相比之下,倒是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对“见义勇为”的解释与时下的“见义勇为”精神相符合。由于保护私产挺身而出,同样是我们这个社会应该倡导的。 通常意义上的对“见义勇为”的定义,真的该重新书写了! 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