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咬了潘楷的鼻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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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0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太史弓 谁咬了潘楷的鼻子?一个人们耳熟能详、忍俊不禁的答案是:潘楷自己咬的!那位问了,鼻子在嘴的上面,根本咬不到呀?那么就再给一个答案是:站在凳子上咬的! 曾经震惊全国的湖北“钟祥投毒案”在今年8月宣布撤案后,一度被认为是“犯罪嫌疑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其“第一款”是:“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也就是说,钟祥市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潘楷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是认定潘楷等人自己故意作了“虚伪供述”或伪造了自己的“有罪证据”。 投毒,不是轻罪,可以判处死刑。发生在2001年5月的“钟祥投毒案”导致136名师生中毒,其情节之严重可知。钟祥市检察院的如此决定透着一股子荒诞无稽,如果不是旨在说明潘楷等4人脑子有毛病,“活得不耐烦了”或饿得不行要到“号里”混碗饭吃,那就是另一层意思,潘楷等4人作“虚伪供述”、伪造自己的“有罪证据”,是来骗取国家赔偿的。 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下的“供述”就是“虚伪供述”、“伪造罪证”?如果可以这么认为,那么潘楷等4人不仅没理由要求“国家赔偿”,还要倒贴“赔偿”给“国家”的——此案旷日持久,三年都未了结,花费了国家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呀!“虚伪供述”、“伪造罪证”也是犯罪,潘楷等4人不是“钟祥投毒案”的凶手,但其“虚伪供述”、“伪造罪证”之罪是不能不追究的。其实正如《北京青年报》相关评论所说,伪造有罪证据的明明是少数公安人员,怎么反倒嫁祸于潘楷等受害者?对于投毒这样的重罪,谁会自己捏造证据去“认罪伏法”呢? 潘楷等4人被羁押603天,背负“禽兽教师”之恶名,千夫所指,身心、名誉受到极大伤害。据他们的“当庭翻供”,他们的“有罪供述”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其中毛守雄自述其右眼被打伤导致失明。既然司法机关已经宣布撤诉、撤案,那么,从逻辑和法理上看,此前对他们的拘捕和关押就应该是错误的,他们就理应获得国家赔偿。钟祥市检察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赔偿请求人潘楷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确认”,等于说潘楷等4人是“自找的”,笔者实在不由得冒出“潘楷咬掉自己的鼻子”的有趣想法——潘楷等人的造假之术“高,实在是高”,越是不认罪,就越是被认定有罪,可能是“站在凳子上咬的”吧。 作为司法机关,可以就这样以“鼻子是他自己咬的”方式来对付自己所铸就的一起起冤假错案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