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不准出租游泳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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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34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康庆) 所有游泳场所都不得出租游泳衣、游泳裤———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已经由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凡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各类游泳池、游泳馆、游乐戏水池都必须依法营业,按章办事。
新《办法》对游泳场馆作了明确要求。除规定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外,还要求浅水区不超过120厘米,儿童戏水池水深不能超过60厘米,并配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名,并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救护资格。 新《办法》要求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此外,游泳场馆还必须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并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