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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用化名连盗三雇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5:54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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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用化名连盗三雇主

  因追赃所得不足以抵偿损失,王女士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江西保姆刘某用多个化名在不同雇主家盗窃,盗窃金额达10余万元,被判刑6年。因追赃所得不足以抵偿损失,雇主王女士将家政公司告上法
庭,要求赔偿1.4万元。罗湖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日前成功调解。

  保姆连盗3雇主

  刘水莲21岁,先后化名“刘春香”、“龙玉蓉”、“徐红芳”。

  2001年9月,刘水莲化名“刘春香”在龙岗区中心城宏兴苑5栋一居民家中做保姆。2002年8月3日下午6时,趁家中无人之机,“刘春香”盗走雇主现金人民币8000元、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60元)、人造玛瑙手镯1只(价值人民币10元)、三星A28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165元)及三星A408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70元)。

  2002年8月15日,刘水莲购买了“龙玉蓉”的假身份证后,持该身份证到阳关家政公司应聘保姆,被公司安排到莲花一村20栋一居民家中做保姆。

  8月19日14时,刘水莲趁雇主上班,用事先发现的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400元、美金5元、韩币1000元、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600元)、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220元)以及古铜币、银发簪、人造首饰和衣物等(共价值人民币1501元)。

  同年8月26日,刘水莲再次以“龙玉蓉”的名义被福田区圣安家政公司安排到福田区益田花园点彩人家27栋某室做保姆。8月31日凌晨4时,刘水莲趁雇主熟睡之机,盗窃女事主钱包1个(价值人民币720元)、现金人民币2800元、1张中国银行提款卡及几张贵宾卡;盗窃男雇主现金人民币8000元、港币6000余元、1部商务通(价值人民币970元)及证件等物。得手后于当日凌晨5时许逃离现场。之后,刘水莲从商务通中获得男主人银行卡密码,从柜员机取走人民币30000元。

  事后,雇主王某向多家家政公司通报了刘某情况及照片,刘某再次到某公司应聘时被抓获。刘某被福田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

  雇主状告家政公司

  刘某被抓后,缴获的赃款赃物中,大部分退赔给王某,但仍有14100元不能退赔。王某遂将介绍其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王某认为,刘某用化名应聘,主观上具有犯罪动机,但家政公司却疏于审查,连雇员身份都未弄清楚就推荐给雇主,存在明显过错;家政公司负有提供安全、合格的保姆服务等义务,要求家政公司在刘某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赔偿自己的损失。

  家政公司认为,保姆偷盗是犯罪,与职务无关,应由本人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家政公司无法鉴别身份证真假,所以家政公司没有过错。

  经过法庭调解,家政公司愿意补偿王某部分损失。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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