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律师质疑兰州警方“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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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6:2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兰州专电(特派记者 李克)姜云春的家属和律师对兰州警方出具的“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相当不满,并进行了激烈的质疑。 姜伟认为,所谓其父“对张凤林进行劫持并以爆炸进行恐吓”只是张凤林报案所称,警方并没有进行核实,所以“答复”中出现的“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爆炸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以及“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并
另外,朱晓梅律师也对“答复”中将姜云春称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不同看法。 此外,针对“答复”中所谓“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的说法,朱晓梅律师认为,《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之一,经警告无效后,可使用警械和枪支”,关键在于“判明”二字。而在姜云春被击毙一案中,警方明显没有判明姜云春有没有携带爆炸装置,因此其实施击毙也是错误的。 姜云春家属和律师还对该“答复”其余一些问题进行了质疑,并表示将把这些质疑整理成书面材料。今日,姜伟及李粉莲会把这些材料递交给兰州市人大、政法委以及甘肃省公安厅。 西安男子兰州讨债被警方击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