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云春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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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6:24 华商网-华商报 | ||||||||||
拒绝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昨日上午,姜云春的妻子李粉莲和律师朱晓梅赶到兰州,并来到甘肃省文联家属院进行观察和取证。 由于兰州警方前期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不具备法律效应、无法申请行政复议,自10月11日以来,姜云春之子姜伟一直等待兰州警方出具关于其父死亡的答复书。10月13日下午,兰州市公安局刑警二大队陈姓大队长让姜伟昨日上午和他联系。 但等姜伟昨日上午10时准时赶到兰州市公安局后,陈姓大队长又将时间改为下午3时。无奈,姜伟只得返回,并于下午3时再次赶到兰州市公安局。姜伟和该局刑警二大队的民警进行了如下对话: 民警:你是否收到了答复? 姜伟:收到了。 民警:你对此案是否有异议? 姜伟:有,我觉得疑点很多。 在对话最后,警方要求姜伟尽快办理其父遗体的火化手续,并称:“如果你不办理,我们将会依法强制火化。”但倔强的姜伟以“还没有还父亲公道”为理由,拒绝办理其父遗体火化手续。 兰州警方出具“答复” 对话半个小时后,姜伟拿到了兰州警方出具的“关于对姜云春家属请求的答复”,上写: “2004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姜云春进入我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76号503室,将事主张凤林劫持,声称要以引爆身捆的爆炸装置炸毁居民楼群,与张同归于尽,威逼索款。上述行为涉嫌恐吓爆炸、劫持人质犯罪。 我局接警后,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经过8个多小时的控制和侦查工作,将犯罪嫌疑人姜云春围控在家属院内,民警对其喊话,强令其站在原地,解除身带的爆炸装置,接受检查,但该姜不听警告,继续前行,民警随后鸣枪示警,该姜仍置之不理,欲走向人群密集的大街。 由于该姜所称爆炸装置未解除,未防止给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伤害,我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将其击毙。” 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国家赔偿 拿到盖有“兰州市公安局”公章的“答复”后,姜伟、李粉莲以及律师一同来到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递交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 在申请书上,姜伟写道:“兰州市公安局接到张凤林报案,在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布控并将姜云春击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侵犯姜云春生命权,因此申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国家赔偿。”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复议处曹姓工作人员表示,将尽快给予姜云春家属该处是否接受申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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