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的须给狗戴“口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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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8:08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陈新坦) 今天,市法制办公布《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公开向市民征集意见和建议。据了解,《修改稿》共28条,对居民养狗的条件、携狗外出以及狗的免疫等规定做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定期给狗“体检” 《修改稿》中规定,居民养犬要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户居住
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洗浴场所、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狗伤人时,狗的主人应当立即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防疫,先垫付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打的须给狗戴“口罩” 携犬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乘坐电梯,应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社会各界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www.qdfz.gov.cn查看《修改稿》全文,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邮箱地址:fankui@qdfz.gov.cn,截止日期:10月1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