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例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昨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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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8:2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 (郜征)昨日上午8:30,我省首例小区业主委员会状告开发商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金湖新村住户1996年入住小区,共460户,2001年7月成立业主委员会。2002年4月,他们向法院起诉开发商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分公司前身)和合肥市常青经济开发公司(合肥市常青企业集团公司前身)。法院称业主委员会没有诉讼主体
昨日庭审,20多名金湖新村业主旁听了案件。诉状称,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合肥市常青经济开发公司合资成立“合肥兴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兴泰公司)”,开发了“金湖新村”小区。在小区未经综合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对外销售。1996年9月24日,兴泰公司因营业违规被合肥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小区并未竣工,也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综合验收,兴泰公司也没完成清算,事情一拖再拖,给小区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原告认为,两被告作为兴泰公司的联营方有义务对兴泰公司进行清算,并向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两被告辩称,关于金湖新村的物业财产移交问题,原兴泰公司已于1996年12月28日向常青镇政府签约移交,“无任何违法违规之举”。 原告认为,这个“移交”违反了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该是向金湖新村产权所有人选举的代表组织移交,而不是向政府移交。 原告指出,被告违反小区总平面规划设计,自行车库少建430平方米,汽车库少建486.1平方米,小区幼儿园未建,少建南围墙60米。尤其是少建汽车库,导致金湖新村的车辆都停放在干道上,严重阻碍了消防通道,在过去发生的5次火灾事故中,消防车都无法进入扑救。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30日内完成对兴泰公司的清算,向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提供相关资料,赔偿相应经济损失173万余元。 昨日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