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整治煤矿安全用“重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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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08:41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孙振华)娄底市出台8条硬措施,严厉追究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定严禁党政干部违规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为亲友到煤矿入股经营,违者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被就地免职人员,两年内不得调动、提拔。 规定要求,乡镇辖区内发现1处非法煤矿生产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发现2处以上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就地免职;如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乡镇党政一把手、分管负责
县市区辖区内所属煤矿年内发生特大死亡事故的,追究县市区分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属煤矿年内发生特大死亡责任事故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并追究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市和县市区相关部门因渎职酿成事故或出现非法开采、违规生产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