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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诉教育部等一案今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1:45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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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5日电浙江省一公司诉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给付所拖欠的教师资格证书定作款本息总计1670余万元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要求教育部承担连带责任。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称,原浙江省平阳县教育实业公司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在1996年7月17日签订教师资格证书定作合同,该合同履行至1996年底,中国
华育发展总公司总计拖欠1130余万元。经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同意,其一切债权债务于1997年4月8日转至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原告经多次催要,至2004年6月30日该被告尚欠1000多万元。

  原告称,该被告曾由教育部(原国家教委)于1993年出资58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开办设立,自己是基于对他们的信赖才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发生前述教师资格证书承揽定作关系,但在被迫查阅工商登记档案时才发现教育部对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不仅存在注册资本不实的法律责任,而且在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末及时清偿原告巨额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所属招待所、疗养院、教工活动中心等经营性资产进行单方面剥离和处置,严重损害了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虽于2004年7月20日向原告方出具还款承诺:“在领取新的华育公司营业执照(即改制后)15日,之内一次还清全部欠款”,但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与江苏华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6月23日签订《合作设立中国华育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书”),对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原有资产进行整体处置。一旦改制成功,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的主体资格必然发生变更,其还款承诺也毫无意义。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的内设机构,虽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但该投资协议书已经教育部批复同意,则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和教育部与江苏华夏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的原有资产通过整体改制进行处置的行为存在共同恶意,对原告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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