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长炮制贩毒假案续:当事人索赔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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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5:45 温州新闻网 | ||||||||
(记者 郝冬白廖明)2004年10月1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曾被诱骗落入“贩毒”陷阱,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坐牢1106天的彭清(化名)提起国家赔偿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审查此案。据记者了解,彭清提起的国家赔偿标的为61858.58元。 彭清的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彭清申请赔偿的义务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个是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22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
按照有关法规,两个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之内,作出赔与不赔的认定。 冤案纪要 2001年6月,西固区公安分局缉毒大队原副大队长赵明瑞及警察倪兴刚与马进孝密谋“制造”一起毒品案件,赵、倪向马提供一万元经费。马进孝用此经费与他人共同加工成假毒品“海洛因”。毒品道具做成后,马瞄上歌厅坐台女彭清(化名),在兰州介绍彭与假扮的西安大老板赵明瑞、倪兴刚见面,诱使彭帮他们运输。 7月20日,马进孝电话与赵商定由彭“交货”的具体时间、地点。7月21日,按约定,赵、倪住进临洮县电力宾馆,随后马进孝也赶到,三人再次密谋后确定,在兰临公路65公里处,由彭将毒品交给赵、倪时人赃俱获。 2001年12月19日,在隐情不明的情况下,彭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毒罪判处死缓。甘肃省高院在死刑复核中发现疑点,将彭案发回重审。 2004年8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毒贩和他人设局,以重金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彭产生犯罪的故意,彭的行为自始至终是在诱使和设计的圈套下而为。因此,指控彭贩毒罪罪名不能成立,判决彭清无罪。本报记者郝冬白 廖明(来源:兰州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