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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报案慢一拍车险赔偿少四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0:57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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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一车损当事人由于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才向交管部门报案,以至于其要求保险公司的全额理赔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保险理赔金白白流失了四成多。

  今年2月29日傍晚,上海四方房产公司的小曹驾驶着小客车行驶在浦东杨高南路上,不料一个闪失,车子径直撞向路边隔离栏,造成特大交通单车事故。慌里慌张的小曹连忙将车开离现场,并电话告知单位自己闯了祸。还好车辆投过保,四方公司忙不迭地翻出保单,向
保险公司报了案。次日早晨7时,四方公司人员到交巡警大队报告了事故。经认定,小曹负全责,并受到了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然而,令四方房产公司感到奇怪的是,保险公司却毫无动静。无奈,四方房产公司只得自己掏腰包进行勘估,车辆损失为103346元,道路隔离栏损失1009元。

  嗣后,四方房产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支付保险理赔金105355元,赔偿其他损失10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然而,被告保险公司却拿出了当初双方签订的车辆综合险条款,指着上面的条款说,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本案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原告未按约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未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考虑到原告虽然没有及时报案,但还是于事故发生的第二天进行了报案,也按约通知了被告保险公司,原告对履行合同中的过错已进行了补救,故被告应酌情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四方房产公司理赔金62613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讯员东亮严剑漪(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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