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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详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1:23 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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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范围《暂行办法》对参保范围进行了界定:

  1、已经市、区编制部门批复“九定”的,且人员编制经费确定为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2、未进行报批“九定”的市、区所属原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3、上述1、2条事业单位中的离退休人员。

  4、上述1、2条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人不属于本《暂行办法》参保范围,其养老保险仍按哈人联字 19936号、哈劳社发2001]58号、哈劳社发 2004]1号、哈劳社发(2004)40号文件规定执行。

  5、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暂行办法》参保范围。

  养老保险费筹集比例

  2004年11月1日前离退休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应享受的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离退休费实际数额按月直接拨付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4年2月23日前已在册的工作人员,单位按22%%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直接划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4年2月23日后新进的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制度”,单位负担的22%%养老保险费,由单位按月缴纳,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新人”时间界限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新进”工作人员身份确定的时间界限为2004年2月23日,即在职“新进”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都从其进入该单位之月起计算。

  养老保险待遇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办法实施后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标准有了新的调整,在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加发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形成。从11月1日开始,工作人员8%%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作为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依据,其标准是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80,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足5元的按5元计发,高于退休前基本工资5%%的按退休前基本工资5%%计发。

  另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与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区别在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分统筹内外项目,养老金全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但死亡丧葬费、抚恤金仍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内项目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统筹外项目由单位发放。

  养老金支付时间

  2004年11月1日前,已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暂由同级财政或原渠道开支,自2005年1月1日起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领取工资卡及发放银行不变。2004年11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新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委托银行社会化发放,就近领取。

  养老保险登记

  2004年11月1日起,参保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30日内,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机构有效证件到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在事业与事业单位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参保人员跨出本市事业单位范围流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调入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中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手续,个人缴费储存额不退还给本人,待单位建立养老保险后,再为其办理接续手续,参保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市、区人才交流中心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转移。

  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用于记载本人的基本信息、在职期间的个人缴费额和按规定计入的利息。

  参保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生活报)

  作者:哈同公路改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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