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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还没还 当庭论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3:41 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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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收到他人返还的欠款后,出借人在出具收条的同时又在借款协议中予以注明,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他的这一举动却给自己惹来麻烦。此后,借款人竟以存在两份还款凭证为由,声称自己在同一天返还了两笔同样数额的款项。双方对簿公堂后,借款人日前终因证据不足败诉。

  1999年9月15日,张某通过两名中间人找到苑某借钱,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张某借
款5万元,并分四个季度还清全部借款,同时约定每月还款利息为18‰,借款到期,本利还清。此后,张某在四个季度中按照约定给付了全部利息,但本金未还清。经协商,双方协议约定本金续期一年,利息分两次付清,即2000年10月5日、2001年9月10日分别给付利息5400元。2002年3月23日,张某委托其姐向苑某偿还借款13240元,余款2万元整。收到还款后,苑某在借款协议中予以注明,并就此为张某出具了一张收条。此后,张某又于同年6月14日、10月17日、10月21日分三次还款2160元。然而,当苑某再次向张某催要剩余欠款时,却遭到张某拒绝。为此,双方成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张某尚欠苑某借款的事实,同时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给予保护,张某应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因2002年3月23日后张某又分三次偿还苑某2160元,法院认定张某应再给付苑某17840元,遂判令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苑某借款17840元,并按规定标准给付苑某延期付款利息。

  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表示苑某向其索要余款数额错误。张某称2002年3月23日上午,其委托姐姐还款13240元,苑某在借款协议上注明收到此款,当天下午,其再次还款13240元,苑某又为其出具了收条,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了借款协议上注明收到13240元与苑某为其出具收条表示收到的13240元是同一笔款项。

  二审中苑某及张某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中院认为,虽然对张某是否向苑某归还两笔13240元款项这一事实争议较大,但张某之姐还款时,在苑某保管的借款协议上注明2002年3月23日还款13240元,余款2万元,这既是对还款情况的证明,也是对欠款数额的重新确认。至于张某是否于同日返还了两笔相同款项,其应负责举证,不能只凭对苑某提交证据的解释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而在一、二审中,张某只提交了苑某出具的归还一笔13240元的收条,而苑某保管的借款协议上也没有再次出现归还借款13240元及欠款数额减少的注明。由此,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启明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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