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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不可诉 学生要接着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14:02 海峡网-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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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被推荐上外国语学校 12岁男生告思明区教育局

  本报讯12岁的赵同学状告思明区教育局性别歧视的官司,昨日被思明区法院驳回。其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告的是具体的限制行为违法,而非教育局文件违法,而法院偏偏要认定他告的是文件违法。

  在这起诉讼中,赵同学及代理人一直强调他们告的是思明区教育局就金鸡亭小学推荐入读外国语学校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思明区教育局和第三人外国语学校都提出说,推荐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范围。

  而法院认为,被告下发的“补充意见”即《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的补充意见》中关于推荐入读厦门外国语学校的男、女生比例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即抽象行政行为,而赵同学据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首先,“补充意见”针对的对象除相关学校外,还有不特定的报考厦门外国语学校的学生;其次,“补充意见”制定、发布在先,学生报考、学校推荐在后,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特征;另外,“补充意见”可以反复适用。

  对此,赵同学的父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说,他告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主体是思明区教育局,行政相对人是金鸡亭小学,该行为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是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直接执行力的行政行为,因此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另外,“补充意见”每年都不一样,不能认定为是能够反复适用的。

  赵同学的父亲表示要上诉。他对记者说,期望这次诉讼行为能对社会起一定的促进作用。

  链接:官司源于推荐入学

  原告赵同学原就读于金鸡亭小学,根据思明区教育局有关规定,金鸡亭小学2004年推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数均不低于推荐数的40%。赵同学在小学毕业考试中总分名列全校第二名,英语成绩123.5分(满分130分)并列全校第三名。但根据“补充意见”,英语成绩(含附加题)若相同,则看英语附加题成绩。赵某的英语成绩与另一同学并列第三名,但是附加题成绩低了1.5分,因此赵某名列第四。在金鸡亭小学毕业考试的英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五、六名为女生,由于男女比例的限制,赵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

  (廖桂金 白良德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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