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岩4.14特大火灾事故行政责任人被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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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6日20:09 胶东在线 | ||||||||
新华网福州10月16日电(记者苏杰)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近日研究决定,对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4.14”特大火灾事故中的有关行政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一共有区长以下10余名官员受到行政处分。 龙岩市政府决定,给予雁石镇煤管站站长陈兴林、矿管站站长汤金照、企管站站长陈钟生行政撤职处分;雁石镇镇长陈有鸿、副镇长苏秋榜、龙岩市公安局雁石派出所所长杨全
另外,对“4.14”特大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林凯燕、汤永华、谢琼辉、谢永龙、王昌荣、冉崇海、汤道义等7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已于9月7日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20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为上述7名被告人提供火工材料的个体矿主袁庆鸿、林玉标、汤鸿斌也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新罗区法院一审判处1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0年8月,被告人林凯燕、汤永华、谢琼辉、谢永龙、王昌荣5人合股在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林坑+224煤矿无证开采。 2004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林凯燕、汤永华、谢琼辉、谢永龙、王昌荣、汤道义(井下安全员)、冉崇海(工头)等人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引发电气火灾,导致正在井下作业的曾琼等11名工人一氧化碳中毒而窒息死亡。责任编辑:杨胜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