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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无权禁止病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04:01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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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同志:

  今年8月份,我的朋友吴某患急性肠胃炎住院治疗,并预交了2000元押金。没过几天,医院财务处就送来催费通知单,要求再补交2000元。吴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就想由自己凭医生开出的处方到药店买药,这样可以省一些药费,但当其向主治医生提出后,主治医生告诉他医院禁止病人拿处方到药店购药。吴某不知道医院的规定是否合法。

  答: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到处方的使用范围。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处方一旦开出,就成为向病人发放药品的凭证,医师必须要对病人的用药安全负责。我国目前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实行“双轨制”,将药品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凡属于处方药范围的药品,药店必须要凭处方销售;对非处方药,病人可直接到药店购买。对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就明确规定:“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根据该条规定,医院一律禁止病人持处方到药店购药的规定是没有依据的。你的朋友吴某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医院对这一错误规定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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