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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公积金可否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0:18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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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京涛

  赵女士致电说法热线询问:“我准备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听朋友说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目前也可主张分割,不知是否属实?”

  冠达律师事务所韩鹏律师解答:依据 2004年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至于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

  新报记者王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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