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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要拆迁 损失咋补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4:35 中国宁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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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要拆迁损失咋补偿(图)
图为拿着合同的经营户颇感无奈。徐佳伟 摄

  记者姜恒

  宁波晚报讯因市场所属地块转让,位于孔浦的宁波新型建材市场面临拆迁,经营户们向本报投诉,表示对市场管理方的补偿标准的不满。昨天,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停止经营损失太大

  据了解,这家建材市场现有150多家经营户做石材生意,都与管理方签订了期限不等的租赁合同。据一些经营户反映,合同到期后,虽然得知市场面临拆迁,但管理方曾表示再建市场,大家就未离场经营,直到今年7月份,管理方也一直在收取租金。他们认为,现在停止经营,损失太大,而管理方提出的补偿标准太低,不能接受。其中一位姓王的先生说,许多经营户是在1998年以后入场的,有的甚至是前两年刚入场经营的,前期投入很大。市场销售也就是最近两年才有起色,况且下半年又是经营旺季,这时要停下来,太亏了。王先生指着一幢规模较大的标准钢棚对记者说,这是去年3月份才搭建的,当时花了近80万元,每平方米造价350多元,现在一拆迁,每平方米80元都买不到,而管理方提出的全部补偿额才10万元。

  管理方会给予适当补偿

  记者找到了宁波市新型建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经理,据他介绍,市场所属地块是在去年7、8月间被挂牌出让的。得知市场将被拆迁后,管理方曾积极协调,拟在江北庄桥再建市场,后因种种原因未果。管理方曾在去年底今年初通知经营户,要求他们做好拆迁准备,自己找好其它经营场所,并在今年6月又通知经营户不要进货,以避免损失。今年7月,管理方再次通知经营户,市场将在10月底拆迁。张经理也承认,因为大多数经营户合同到期后仍在等待观望,并继续在场内经营,所以一直到今年7月还在收取租金。他同时表示,对这些合同到期的经营户,管理方会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对此看法不一

  记者连线了一些律师,有律师认为,这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管理方在大部分经营户合同到期后,仍在继续收取租金,应视为续签合同,现在单方面中止合同,应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也有一些律师表示了不同的看法,明州律师事务所叶映辉律师认为,管理方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虽然管理方在大部分经营户合同到期后仍在收取租金,形成了事实上合同的延续,但自去年年底以来,出租方已多次通知经营户市场面临拆迁,尽到了通知义务,给经营户留出了做拆迁准备的合理期限。中止延续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至于对经营户在经营期内建造的钢棚和其它设施在拆迁中的损失如何补偿,叶律师认为,合同如有约定按约定办,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这些归经营户所有,可以拆除。对不能拆除造成损失的补偿,法律上也有明确规定。对于市场刚成气候便面临拆迁,律师认为,从培育一个稳定成熟的市场考虑,应留出较长的运作周期,否则容易引发纠纷,但法律上并未对此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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