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浮出水面,小区没建好物业费可少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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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7日15:22 南京报业网 | ||||||||
【江苏商报报道】空置物业缴费比例不低于70%,小区没有全部建好不得全额收取物业费,楼盘施工业主受影响由开发商负责补偿……《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近日出台。记者了解到,与意见稿中不同的是,新办法对市民意见比较大的部分条例进行了修改、增加。 空置物业缴费比例不低于70%
在征求意见稿中,空置物业收费将50%的缴费比例调整为100%,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一些市民认为,没有入住新房之前,既没有享受物管的服务,也没有消耗小区的设施,凭什么收费? 在新办法中,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当地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价部门解释,物业管理带有公共性质,即使业主尚未入住,小区内的绿化、保安、秩序管理等服务也不可能取消或者打折,如果业主处于装潢施工阶段,产生的生活垃圾甚至会比平常还多,这种情况下因为不入住而免交物业费显得不合理。另一方面,让没入住的业主同享受服务的业主一样交纳电梯费、照明费、车辆秩序管理费等,也有不合理之处。所以经研讨考虑之后,物价部门提出空置物业按规定标准的70%折中交费。在保证公共服务正常前提下,顾及业主利益。 先期入住物业费适当降低 不少业主反映由于开发商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住房,以至于楼盘施工影响业主生活质量,如渣土车让小区尘土飞扬、建筑垃圾阻碍小区交通等,业主按规定交了物业费却得不到高质量的物管环境,这对业主不公平。 新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对先期入住给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物价部门认为,以上种种情况并不全是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为了保护业主利益也为了减少纠纷,物价局提出,减少前期业主的物业费,而让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补偿物业损失的办法。 限定了转包服务内容和质量 不少物业公司花钱把小区的保洁、保安、维修、绿化等职能承包了出去……业主们不得不担心,这样一来会不会降低服务档次,多收钱? 新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物价部门指出,该条例对转包质量和服务内容做了限定,一来是为了保护业主利益,二来也为防止不法分子趁着转包玩花样,从中谋利。另外,各小区里,业主经济状况并不平衡,如果在转包中提高服务档次,并提高收费标准,会对经济基础较差的住户造成压力,限定收费标准有利于照顾这类业主。 物管收费“包干制”或“酬金制” 而受业主关注的物业服务收费形式,既可采取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承担的“包干制”,也可采取业主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的形式。商报记者曾 璐(4版《都市热线》)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