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解聘,有权索要补偿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3:00 济南时报 | ||||||||
时报10月17日讯(记者徐传强)市民刘先生原是一加工厂的职工,因单位的地皮被开发商使用,加工厂也就算是被解散了。他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工作就没了着落。就此,有关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原单位职工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原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据刘先生介绍,他于1995年和单位签订了10年劳动合同。期间,他在单位内多次变换岗位,两次待岗。去年底,加工厂所在的地皮被某房地产商开发,加工单位也就被主管部门
对此,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被解除后,原单位首先应该补齐所有拖欠的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补助费以及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等。 其次,因为职工的合同尚未到期而被解聘,单位还应该一次性向被解聘的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部分补偿金有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触犯刑律等被开除的职工不给予补偿;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况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三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等情况,用人单位按被解聘人员或裁减人员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年限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