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男克扣儿子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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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薛培黄小龙本报记者黄哿因收入减少,即将再婚的中年男子王绍华开始拒付儿子的抚养费。随母亲生活的11岁儿子王晟一怒之下,将父亲告上了法庭。上周,我市某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状告父亲的抚养费纠纷案,并判定原抚养费数额不变。
因王晟自小就患癫痫病,1999年11月,王绍华与前妻梁舒在法院调解下协议离婚时特别约定:由王绍华每月给付王晟抚养费(包括学费、医疗费)共计2000元,直到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然而,今年年初,即将再婚的王绍华以工资收入下降为由要求减少儿子的抚养费,在遭到前妻坚决反对后,他干脆一分钱也不付了。 被儿子告上法庭后,王绍华提供了单位的工资证明等诸多证据,表明自己确实无力承担给儿子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并承诺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补足。但梁舒反驳称,王系网络工程高手,其从事的第二职业收入颇丰,更何况儿子身患疾病需要长期救治,所以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不能减少。 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举证和质证之后,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抚养费数额。(文中人名为化名)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王绍华向梁舒承诺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2000元,在该协议经法院确认而具有法律效力后,王绍华与王晟之间就形成了“特殊身份关系”,即父亲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给儿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王绍华本人出现疾病或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等情形,否则,由王绍华自己举出的其经济收入下降的证据,不能作为减少给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王虽然提供了其工资收入现确已下降的证据,但只能说明其经济收入下降这个事实,并不能说明其已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数额给付抚养费,其提出减少给儿子抚养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点评 成都炜烨律师事务所熊榜国律师:王绍华和梁舒当初协议离婚时,王同意每月支付给儿子2000元抚养费这一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且王晟身患癫痫病,本着保护妇女儿童或弱势群体的原则,王绍华肯定应该按当初协议金额支付抚养费,绝不能减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