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乙肝病毒携带者没做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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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4:1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子寒 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入学没几天,在学校体检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学校在“无奈之下”,将他们全部劝退。被劝退的学生感到不解,法律和医学界有关人士也对学校的做法产生质疑。(见10月16日《齐鲁晚报》)
新闻中就新闻事件本身所发出的质疑大都是认为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劝退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一种乙肝歧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含组织、器官),不宜入伍当兵及从事保育员、炊事员、食品行业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那么山东省医药工业学校的58名新生,毕业后大部分要从事一线的药品生产工作,如果说,食品行业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那么直接关乎公众生命安危的药品行业就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吗? 新闻中有专家认为:“这些学生在该学校读书,毕业后可去从事其他一些与药品有关的行业,比如销售策划、市场营销等。”如果此说法成立的话,例如学前教育等学科同样存在学生毕业后可不从事一线工作、而是去从事相关专业的理论分析的情况,那么这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中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报考学前教育等特殊专业的规定岂不是自相矛盾吗? 笔者觉得,我们应该质疑的不是“乙肝歧视”问题,而是学校自己造成的失误。试想,如果学校认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适合就读于自己的学校,那么为什么不在录取时就严格挑选,而非要在学生入学后才想起这个问题呢?对于那些携带乙肝病毒的学生来说,原本有很多选择的机会,可如今已经入学却要被劝退,那么他们的损失谁来弥补呢? “乙肝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够解决,但不能把所有和“乙肝”有关的话题都引到“歧视”上,如果一些特殊的职业不适合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那么就应该拒绝,这是对消费者也是对这个社会负责的态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就要成为某些错误决策的牺牲品,所以对于给58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所造成的损失,学校理应全部埋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