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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面断裂摔伤人 镇政府被判赔款近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7:51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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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启东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因桥面断裂未及时修理而酿成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启东某镇政府赔偿原告樊某279756.85元。

  启东某镇海防公路东侧有一河道,为方便行人、车辆通行,某镇自筹资金在该河道上架设一座水泥桥。2003年4月,该桥面被一辆货运卡车压断,该镇即派人在断桥两端设置“危桥,禁止通行”的路牌,并设置了夜间警示灯,但仍常有行人在该断桥处摔倒。同年7月23
日凌晨5时许,该处灯不亮,所设置的路牌仅剩桥东侧一块且并不明显。启东某水产有限公司职工樊某驾驶摩托车沿公路向东行驶至水泥桥面时,才发现桥面尽头断裂,遂采取紧急刹车而摔倒,后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第三至第七颈椎骨折伴颈髓挫伤致身体局部瘫痪、脑震荡、双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头面部皮肤挫裂伤,住院22天,花去医药费52929.07元、交通费154元。事后,樊某以启东某镇政府对断桥未能及时修理而造成其受伤诉至启东法院,要求某镇政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43万余元。审理中,樊某经法院鉴定,属一级残疾。(陈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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