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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产案可告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09:21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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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市场迅速升温,涉房案件大幅度增多,但有相当多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往往不知道哪些房产案件可向法院提起起诉,现作介绍如下: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以及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如果是受分配人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或非受分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分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因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要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6、因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叶倩黎

  (作者系仪征市人民法院法官)(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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