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涉嫌故意杀人妇女二审被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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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1:00 法制日报 | ||||||||
依“疑罪从无”原则太原一涉嫌故意杀人妇女二审被判无罪 本报讯两年前,四川籍妇女黎秀英因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近日,黎秀英再次站在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当听到法官宣告自己无罪时,她以头戗地放声痛哭,久久不能在判决书上签字。据悉,这是山西省刑事判例中极为罕见的无罪判决。
黎秀英,现年47岁,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人。她早年与丈夫离婚后,来到太原市以摆地摊贩卖塑料制品为生,一双儿女在家乡由亲属养育。她在太原期间,与一位名叫马华的某公司副经理同居。2001年5月17日,在二人同居的房间里,马华死于非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秀英因怀疑马华与别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心生不满,产生与马华同归于尽的想法,遂采用电击等手段将马华杀害,后黎秀英服安眠药欲自杀,经抢救脱离危险”。2002年11月15日,法院一审判决黎秀英有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黎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7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法院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点:公诉机关指控黎秀英是采用电击手段杀害马华,而法医鉴定证实马华系窒息死亡;黎秀英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虽多次供述其先将安定给马华服下,待其睡下后方用电击等情节,但技术鉴定,马华体内未检出安眠镇静药物。因此,黎秀英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10月14日上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鉴于本案存在诸多疑点,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遵循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判决被告人黎秀英无罪。 (武建中宋全京牛太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