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车轧过石子石子飞起伤人 司机及其单位有补偿责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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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1:59 汉网 | ||||||||||
10月7日下午2时,纪女士和同村妇女在107国道旁田埂上休息,一辆大型载重货车疾驶而过,车轮下突然发出“砰”的一声巨响,方圆10米内粉尘骤起,碎石四射。纪女士突感左脸一阵生痛,鲜血直流。她被石块击中了。 她拦下货车,但司机辩称是石头划破了纪的脸,与自己无关。货车扬长而去,纪女士记下车牌。昨日她咨询律师,“怎样才能证明飞石与货车有关?” 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赵学军律师称,这需要一定的人证和物证。与纪女士一起的村民可以提供相关言证,通过技术鉴定可取得石块的挤压数据,判定飞石是否是受到车轮挤压。在确认这一事实后,再分析机动车驾驶员是否存在过错。但赵律师称,要取得这样的证据,不仅需要大量的鉴定费用,也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赵说,如果双方都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则可以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事件。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及根据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员以及所在单位,有义务或是一种道义上的责任,对行人的伤害进行补偿。 2002年7月29日,成都居民蒋血刚骑摩托车,一颗石头砸在他眼睛上,与此同时,一辆51路公交车从他身旁驶过。蒋意识到砸伤眼睛的小石头是公交车碾起来的,遂起诉要公交公司赔偿。后法院判定,公交公司应对蒋的伤害负有补偿责任。 (记者陈麒麟 实习生刘倩) (来源: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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