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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失物该不该索取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2:08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编辑同志:

  我出差时,不慎将皮包丢失,里面装有现金若干、存折一张、二张提货单,还有本人的身份证和驾驶执照。发现皮包丢失后,我立即通过电话挂失存折,第二天就返回原地,一
个多月过去后,一位拾者打电话通知我前来招领,在招领过程中,这位拾者索要我2000元酬金。

  请问:拾得失物,该不该索取酬金?

  读者马洪波马洪波同志:

  拾金不昧是中国人几千年来传承的做人美德。随着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发展,一些不良现象也相继出现,有些人捡拾物品不归还失主或者在归还拾得失物时,索要钱财,刁难失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根据法律的规定,拾得失物,不可以向失主索取酬金,但在拾捡过程中,拾捡者为拾捡支出了费用,例如:等候误工,登报费用,看守等,应当由失主给予补偿。拾主拾得失物不归还,强行索取酬金没有法律依据,拾主不归还或者强行索取酬金,你可以通过当地公安机关向拾主讲明利害关系,使他放弃不归还或者强行索取酬金的行为。

  但是,有一点要特别注意:就是失主在遗失物品后,曾经承诺的酬金不兑现,拾主要求其兑现与强行索取酬金有本质性区别,不能混为一谈。

  罗襄珑 罗绯(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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