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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情权股东状告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2:26 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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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报讯作为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把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告上了法庭。日前,本市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开泰公司必须在两个月内,将其2003年5月28日至2004年9月28日间,经审计的全部财务会计报告送崔先生看阅。

  2003年5月28日,注册资本为30万元的开泰公司经批准成立,崔先生出资12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庄某出资18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庄某为公司
执行董事兼经理,崔某任监事。

  今年8月16日,崔某一纸诉状告进法院。称开泰公司自开业以来,庄某不准他参加业务会议和过问经营状况,甚至连公司财务报表也不让他看。崔某提议召开股东大会遭到了拒绝,遂引起了该诉讼。

  可被告上法庭的开泰公司和庄某则称,本起诉的内容是公司的知情权,作为庄某成了被诉讼的被告在主体上不适合。庄某声称曾多次要积极配合崔某查看财务账册,却遭到了拒绝。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崔某诉讼目的在于行使股东知情权,了解开泰公司资产运营状况。法律赋予股东有权了解财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但是,股东在知情权的诉讼中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某。作者:通讯员李鸿光李静颖 记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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