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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债人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半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4:06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有法院判决怎么样?强制执行又怎么样?我就是不搬,看能把我怎么办!”强占别人房屋拒不搬迁的洪军这么想了,也这么做了,结果成为首个被南京浦口法院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刑的人,刑期6个月。

  今年43岁的洪军早年租赁了原江浦县物资局下属的一家企业,经营中欠下5万元债务。4年前因市政建设需要,洪军承建的一家浴室被列入补偿拆迁范围,可得补偿款16万元,其
中有6万元由一家材料公司支付,材料公司为此提供了一套商品房作为担保。由于洪军欠钱不还,材料公司只得代其从应支付的拆迁补偿款中划扣了5万元,只将1万元支付给他。次年3月,洪军便以6万元补偿款未拿足等理由强占了材料公司的一套住房。当年6月,材料公司以排除妨碍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一、二审均判洪军败诉。

  判决生效后,洪军仍坚持不肯搬迁,法院多次上门执行,并曾因其拒不履行判决对他实施过司法拘留,可拘留期满后他又回到强占的房子,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不理不睬。今年8月,浦口区检察院以洪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浦口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洪军在有能力履行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故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浦执宣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何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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