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万最高赔偿线”遭遇挑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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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15:03 法制晚报 | ||||||||
旅客坠车身亡 根据新司法解释 死者家属诉赔23万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此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全国首例状告铁路分局索赔案 1994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由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施行,“解释”把赔偿年 限扩大为20年。在新司法解释实行的背景下,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状告铁路分局索赔案。 案件过程 打工返家途中 不幸坠车身亡 郭成是河北承德市隆化县的农民,一家5口人:年近60岁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孩子都在上学。经济状况拮据 的他,2003年6月与一同村老乡南下到重庆打工。4个月过去后郭成仅赚了1000多元,加上很想家以及不习惯南方潮 湿气候,他在电话中与家人商量后决定回家。 2003年10月20日,郭成乘坐的1390次列车由重庆开往北京西。次日早上6时,该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务 员在列车上发现了郭成的行李却不见其人影。上午7时,河北高碑店站,一名早起干活的农民发现铁路边有一具男尸后报案, 铁路警方根据现场资料很快确定死者就是郭成。 家人往返8次 春节前接受协议 郭成出事后,警方通过其身上留的电话号码很快找到了其妻子白文茹。 “从承德赶到高碑店,一眼看到郭成从家里带的牛仔包我就晕倒了。”白文茹艰难地述说着。 “自从确认了郭成的死讯后,我往返高碑店8次之多。”白文茹描述其与铁路方面近3个月的艰难协商时,又止不住 地流下眼泪。 第一次去高碑店认人时,除了年近60岁的老母亲,全家族11人一起陪白文茹去的。“确认后,铁路方面先是说郭 成可能是跳车身亡或精神有问题拒绝赔偿。但乡亲们都知道郭成很正常,他打工回家同村的老乡送他也没有发现他有精神问题 或好像要自杀的样子,更何况他还开心地跟我说要回家过日子呢?” 第一次谈判不成功,白文茹刚满18岁的大儿子放弃了学业,每次陪着她赴石家庄“谈判”。“农历腊月二十六那天 ,郭成的遗体存放在医院里两个多月了,眼瞅着过年了,我不能让郭成的遗体在医院里过年,于是接受了铁路承担无过错责任 的赔偿。” 签完处理协议后,铁路赔偿了白文茹3.6万元死亡补偿金,并支付了存尸、火化等事故处理费9100元,交通、 食宿费1.1万元;保险金2万元。 “郭成是一家的顶梁柱,他死了,大儿子的书也没法读了,现在已经出门打工,小儿子的成绩因此差了许多,郭成的 妈妈也是整天抹泪,我自己则总寻思下半辈子家不像家该怎么办……” 新司法解释出台家属诉赔23万元 5月1日新的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施行后,白文茹碰到了老乡宝华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鸣律师,由于1年的诉讼 时效未过,王律师决定接此案件。 8月27日,白文茹以石家庄铁路分局为被告,向北京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支付死亡补偿金9万余元,子女 抚养费、母亲赡养费6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共计23万余元。 8月3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此案。 9月23日,石家庄铁路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管辖异议。 9月2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根据“民诉法”第三十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驳回石家庄铁路分局管辖 异议。 各方说法 铁路规定似已滞后 亟待改变 白文茹的委托代理人、宝华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凤鸣律师指出,石家庄铁路分局并不能证明郭成的死亡是其自身的过失 、过错或第三人造成,同时其依据的是部门的“行政法规”——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但这只是部门 规章而非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 人身损害赔偿,应按此进行赔偿。 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指出,新的司法解释是否能适用铁路、教育等一切领域还有待验证。 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克公律师也指出,部门规章并不能对抗法律,要对其进行调整。 中国法学会会员江先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其将内容不统一、法律之间冲突或不同要 求的具体规则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集中与综合,使其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但此司法解释因其首次尝试“统一”,必然面 临一系列的挑战。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采访了石家庄铁路分局车辆事故处理处。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事他们当初已按“协 议”给了死者家属赔偿。现在他们只能平静等待法院的判决。 本版文并摄/本报记者张丽锦 相关链接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施行时间:1994年9月1日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行时间:1994年10月27日 第十一条:“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 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施行时间:2004年5月1日 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 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 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