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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派出所快速拘留两村民引发民告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6:04 现代金报

  编者按:近日,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在对当地两个村民快速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后“引火烧身”。两位当事村民近日委托律师,状告公安机关在对自己的拘留处罚中“先裁决后取证”,因而要求撤销鄞州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进行精神索赔。这一案件将于近日宣判。

  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这起“民告官”案件较具典型性。今后,随着我国
各项民主法制改革的推进,我们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本报愿意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研究这些新现象,共同推进依法治国。

  事件回放 两村民被快速拘留

  去年11月,鄞州区邱隘镇渔金村村民委员会向198户村民交付代建房。可是,村民们很快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过再三交涉,鄞州区邱隘镇城镇办委托鄞州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进行危房鉴定,结论是,房屋的安全鉴定等级应为C级(存在一定安全问题)。

  今年7月5日上午,情绪激动的陶某、陈某及其他村民来到镇政府,要求查看鉴定书。正好渔金村党支部书记邱某某从镇政府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在推拉中,邱某某受到轻微伤。

  第二天下午,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将陶某和陈某传唤到派出所。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公安机关当即分别对他俩作出了拘留3天和5天的处罚决定。

  当晚6点左右,邱隘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向两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向两人宣读了立即执行通知,随后将两人送往鄞州区看守所执行拘留。

  庭上交锋

  两人获释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申诉。在复议没有获得成功的情况下,他们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鄞州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

  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庭上,记者注意到原告对公安机关快速执法产生了两方面的质疑,法庭争论的焦点也围绕质疑展开。

  质疑一:是不是先裁决后取证

  ●原告:6分钟办完手续很难想象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什么行政处罚,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对此,鄞州区公安局在法庭上出示了鄞州区公安局法制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其中,(记者也看到该行政处罚审批表)审核意见栏内只填写了7月9日,没有填写更进一步的审核时间。

  原告律师指出,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询问证人的最后时间是7月9日17时50分,而派出所向原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及宣告执行时间是7月9日17时56分。而从邱隘派出所到鄞州区公安局一个来回,再经过有关负责人的审批,至少得花半小时以上。6分钟内办完各种手续是很难想像的。

  ●被告:公安机关内部已联网

  鄞州区公安局认为,现在公安机关在许多方面已经联网,许多工作可以快速完成。但原告则当庭反驳,说自己看到派出所的人员办手续是开车去鄞州区公安局办理的。

  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法制部门以及负责人实际上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前,已经对原告进行审核,鄞州区公安局并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了公章。这样,鄞州区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存在先裁决后取证的问题,这就违反了行政执法的最基本要求。

  质疑二:立即执行合不合法

  ●原告:应给被处罚人自愿履行的机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第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应该在处罚决定中明确拘留的时间、地点以及履行的期限,只有在被处罚人抗拒执行时,公安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因此,处罚决定应该明确被处罚人自动履行的合理的期限,只有在被处罚人不自动履行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时才可以强制执行。原告代理律师还在法庭上出示了公安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样式,其中也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应该先给予被处罚人一个自愿履行的机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规定,“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也即只要被处罚人提出复议申请以及提起行政诉讼,且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就可以暂缓执行。而提供一个担保人,或者提供相当于拘留日期每天50元到200元的保证金(公安部规定的标准)对本案原告来说是根本不成问题的。这也否定了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之后,立即执行的合法性。

  ●被告:给不给公安机关说了算

  法庭上,鄞州区公安局代理人的观点则较为简单,其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明确公安机关应该给予被处罚人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的具体时间,因此这是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公安机关可以不给予被处罚人自动履行的期限。

  另外,鄞州区公安局的代理人还认为,《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到拘留所接受处罚或者抗拒执行的,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强制执行。”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快速强制执行。

  专家看法 公安机关应该冷静执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律师说:“公安机关办案常常处于激烈矛盾的中心,快速执法能提高其办案速度及一些方面的方便。但我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该冷静执法,因为这涉及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他说,公安机关冷静执法可以减少处罚错误的发生,而发生处罚错误则将会导致国家赔偿;另外,冷静执法还可以减少行政复议、申诉的几率,从而使执法成本大大降低。同时,冷静执法有利于公安机关按程序执法、依程序办事,这样做就不会出现原告质疑鄞州区公安局存在先裁决后取证的问题。

  公民的申诉权应该保障

  “公安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后,直接送到看守所进行执行的现象,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而许多公民身在派出所内很难知道自己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如何马上提起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袁裕来说。

  “当公安机关对相对人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后,并没有义务告诉相对人,因为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开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这么说。

  袁裕来说:“尽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要在多少小时内执行拘留,但是我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站在与当事人平等的地位上,给予当事人一个合理的申诉时间,让公民能够充分行使自己应有的申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公民在治安拘留前享有的申诉权将可能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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