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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存心,也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4:09 济南时报

  时报10月18日讯(记者徐传强)市民付先生违章操作导致自己手掌受伤致残。然而,在他向单位申请工伤待遇时,却遭到单位拒绝,理由是他的伤是“违章操作”所致。今天,付先生就此向本报咨询。有关律师认为,只要不是“蓄意违章”,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付先生介绍,他是某企业的工人,今年年初,在生产过程中,因机械发生故障,他为图省事,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在没有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即进行维修。不料机器突然恢复运
转,他躲闪不及,右手掌被切掉。经住院治疗现在已经出院,他要求企业按工伤处理,但企业认为根据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项“蓄意违章”则不认定工伤的规定,拒绝按工伤对待。

  对此,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张鸿业律师认为: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确有“蓄意违章”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但是厂方对“蓄意违章”的理解是错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4月23日劳社部函[2001]48号的复函中,对“蓄意违章”的含义专门作出解释:“蓄意违章”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该解释明确指出,蓄意违章是针对“故意行为”的,而付先生的行为是一种过失,所以应当认定付先生此次负伤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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