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板”拖了“生动”的后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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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5:53 重庆晚报 | ||||||||
郑先生为花450元买的“防蛀”牦牛毛衣出现7个洞而打官司,却因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困惑7年(详见本报昨日消息)。对之,笔者除深表同情之外,着实也感无奈。 要我说,郑先生已经算是非常仔细的人了,买了新衣服,还不忘记保存衣服上的各种标签。换了别人,能保留发票就不错了,至于标签早就随手扔垃圾筒去了。令人气愤的是,即使仔细到这个程度了,结果还是没用,因为郑先生不能证明:标签是从这件牦牛绒衫上摘
有什么办法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是基本原则啊,这个举证原则当然有局限性,在一些个案中完全可能牺牲社会正义,但是法律目前就是这样规定的。每遇这种时候,说实话,我有点憎恶法律——过于古板,与生动的社会生活相比,似乎永远跟不上趟,结果往往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显而易见,在民法领域中绝对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并不可取,特别是在两个主体“势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弱者的权益若受损害,往往难以举证,将生活事实变成法律上的事实——司法部门所要的证据。在弱者本身的举证能力有限,信息量偏少,能调动的资源也非常少的情况下,强者甚至什么也不需要做,即可以轻松打败弱者。 法律不能置弱者于尴尬境地。我认为,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也有调整的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即让被告举证)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使法律更有弹性,更适应生动的社会生活。 刘吉涛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