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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板”拖了“生动”的后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5:53 重庆晚报

  郑先生为花450元买的“防蛀”牦牛毛衣出现7个洞而打官司,却因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而困惑7年(详见本报昨日消息)。对之,笔者除深表同情之外,着实也感无奈。

  要我说,郑先生已经算是非常仔细的人了,买了新衣服,还不忘记保存衣服上的各种标签。换了别人,能保留发票就不错了,至于标签早就随手扔垃圾筒去了。令人气愤的是,即使仔细到这个程度了,结果还是没用,因为郑先生不能证明:标签是从这件牦牛绒衫上摘
下来的。真让人头晕,这事有法证明吗?除非当时用摄像设备把撕标签的过程摄下来或召集若干见证人见证自己撕标签的过程。但如果真的这么做,别人不说有病才怪呢?想来,郑先生已难以完成这个不太可能完成的举证任务了,官司因此凶多吉少。

  有什么办法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是基本原则啊,这个举证原则当然有局限性,在一些个案中完全可能牺牲社会正义,但是法律目前就是这样规定的。每遇这种时候,说实话,我有点憎恶法律——过于古板,与生动的社会生活相比,似乎永远跟不上趟,结果往往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显而易见,在民法领域中绝对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并不可取,特别是在两个主体“势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弱者的权益若受损害,往往难以举证,将生活事实变成法律上的事实——司法部门所要的证据。在弱者本身的举证能力有限,信息量偏少,能调动的资源也非常少的情况下,强者甚至什么也不需要做,即可以轻松打败弱者。

  法律不能置弱者于尴尬境地。我认为,民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也有调整的必要,在适当的时候,坚持举证责任倒置(即让被告举证)原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弱者的利益,使法律更有弹性,更适应生动的社会生活。

  刘吉涛网络编辑:翁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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