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程师3年前遇“绑架” 今告公安局20万“赎金”一年没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6:15 重庆晚报 | ||||||||
周维素曾是核工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重庆綦(江)万(盛)高等级公路项目部计量工程师。3年前,她遭遇绑架,在交了20万赎金后被释放。 然而令她不解的是,警方侦破了这起绑架案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竟迟迟不归还20万赎金。多次讨要无果,周维素两度将綦江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昨下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公司欠债 个人遭“绑架” 昨天,周维素回忆起3年前发生的绑架案,仍心有余悸。2001年1月9日,周维素被自称是川北公司第八工程分公司(川八建)的敬延平和何泽仁等人强行扣留,理由是“中南”公司欠他们公司20万元。 尽管周维素一再解释自己只是公司普通员工,但敬延平等还是从当天下午6时到次日下午,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25小时。无奈之下,周维素只得向远在广东的朋友借了20万元,并请他们将钱汇到指定的账户上。当晚7时许,她趁看管者没注意,逃出后到綦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报案。 第二天一早,周维素到银行冻结20万元赎金,却发现那笔钱早已被取走了。 为讨赎金 一告公安局 去年2月,周维素听说20万赎金已被綦江县公安局追回。她多次找到该局相关负责人,要求退回赎金。但一年多过去了,她仍没能拿到钱。 今年5月20日,周维素将綦江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该局扣留20万元违法。在庭审中,该局辩称,其于2001年1月10日19时许接到原告报案,并于当年4月17日以“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侦办。在侦办中于2003年2月扣押了川八建20万元。同年9月经侦查后,该局认为不应对敬显俊等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此案。 綦江县公安局认为,他们并没有对原告周维素采取扣押措施,同时他们扣押川八建20万元属于刑事扣押,而非行政扣押。所以,周维素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周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川八建何泽仁等人采取侵犯周维素人身权利的手段收取其20万是违法的,周维素可依法向川八建追偿。 而綦江县公安局在侦查中扣押川八建20万元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现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认为不应对敬显俊等人追究刑事责任而撤销此案。由于公安机关扣押财产的主体是川八建而非周维素,加之,公安局并未采取任何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周维素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周维素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8月10日,法院判决驳回周维素的起诉。 不服判决 上诉到中院 周维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审。庭审中,周维素称,20万元是敬显俊等人以非法绑架她25小时勒索得到的,被告在立案办理后,从川八建扣押的20万是她的合法财产。对于被告在一审中称本案已被撤销,并提供对敬显俊的撤案通知书,以此说明周丧失了要求被告返还扣押的主体资格。周认为,案件撤销了,但她被绑架勒索的客观事实是存在的。 其辩护人称,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销案与是否返还原告20万元是两回事,销案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是被告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行为;而返还原告的合法财产是被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被告的侦查行为无关。如果案件真的已被撤销,那案件侦察阶段已经终结,被告理应返还周的20万财产。 昨日庭审中,綦江县公安局仍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同时,他们认为目前此案仍未完全了结,扣押的20万元暂时还不能退还给当事人。 专家观点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赵长青认为,如果绑架罪名成立,警方结案后,如果查明追回的赃款赃物确系受害人的,就应当退还。如果案子本身没有了结,依据相关法律,警方可暂扣这笔钱。没有特殊理由,不应长期扣押涉案财物。 如果川八建的员工仅仅是用了一种错误的方式追债,不构成刑案,就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赵金玲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