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扎营”工商总局门前(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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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07:02 法制晚报 | ||||||||||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三里河东路东侧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门前,发现在离总局大门不到20米的路南侧的停车位里,停放着一辆白色长安面包车,车身上用红字贴着一中介公司承办的商标策划、查询注册、商标设计等各种中介业务。记者按照广告中提供的咨询电话打到该中介公司,谎称要为公司注册商标,接电话的徐小姐告诉记者,商标设计和商标注册大概需要1600元。之后记者又从停车管理部门得知,在此处办证长期租用一个车位,如是单位每月需500元左右,而个人只需300元左右。可想而知,该中介公司以低车位“投入”,换取的却可能是高额的广告效益。 据城管部门介绍,接到市民举报后,城管部门曾多次对该公司进行劝阻。根据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第18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该中介公司所属的车辆属规定中的“其他车辆”,其所设置的车身广告显然是违法的,但城管准备对其进行处罚时却遇到了尴尬。 根据《办法》第27条还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规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惩处,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但因该车身广告并未影响规划,城管部门不能处罚。即使影响规划,但因该规定没有处罚的细则,城管部门也无从处罚。如根据第31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但市政管委不是执法部门,不能行使处罚的职能。显然,我国在该项违法的行政处罚及处罚主体中存在着法律空白。 作者:刘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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